

膠東在線11月20日訊(記者 劉麗君 王向榮) 11月20日上午,煙臺市政府新聞辦舉行市區(qū)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新聞發(fā)布會。會上,有記者提問:《煙臺市區(qū)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》中提到,對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將處200元以下罰款,會不會直接對群眾進行處罰呢?如果有分類不到位的有沒有具體指導措施?煙臺市城管局市容環(huán)境科負責人周玉魁作了解答。
這是個大家比較關心、關注的一個問題,《煙臺市市區(qū)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》對于生活垃圾產生者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都提出非常明確的要求。生活垃圾產生者要承擔垃圾分類責任,履行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和分類投放的義務,如果沒有按照規(guī)定分類投放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;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指導、監(jiān)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,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、制止。
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首先要對居民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進行宣傳,對在分類投放過程當中不正確的做法,管理責任人會要求當事人進行重新的分揀、投放,并不是一違反規(guī)定馬上就處罰,前面有一個宣傳、引導、指導的過程。當然如果我們的居民多次出現(xiàn)通過引導、指導、管理和告知之后還是不履行垃圾分類的責任,行政處罰就是必須的了。
為了讓條例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,前期將會以宣傳、指導、引導、勸導為主。對于一些惡意的投放或者經過反復勸導仍不按照規(guī)定投放,也會處以適當、必要的行政處罰,通過宣傳、教育、引導加上必要的行政處罰,使居民都明確垃圾分類義務,提高垃圾分類意識,掌握垃圾分類知識,最終使全社會養(yǎng)成垃圾分類的良好習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