棲霞:案由難定維權難 多次援助追欠款
案由難定維權難 多次援助追欠款
--棲霞市法律援助中心對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援助案例
承辦機構:棲霞創(chuàng)新法律服務所
承辦人員:林海威
援助形式:民事訴訟代理
內(nèi)容摘要:
范某某和張某口頭商議合伙購車運輸蘋果,并在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重汽貨車一輛,車款一共93000 元,范某某支付首付款43000元,并還了4期貸款共10400元,合計53400元。2017年張某私自將車開走,后范某某多次向張某索要涉案款項,并要求分割該車輛的收益,均無果,無奈之下范某某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此案歷經(jīng)四次一審,兩次二審,一次重審,一次再審,從民間借貸糾紛到合伙合同糾紛再到民間借貸糾紛,歷經(jīng)波折,范某某最終拿回自己的血汗錢。
案情簡介
多次訴訟均未果,堅持到底為維權
范某某與張某的母親王某曾同居過,這期間張某以要和范某某合伙運輸蘋果為由,并在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重汽貨車一輛,車款一共93000 元,首付43000元,貸款50000元,范某某支付首付款43000元,并還了4期貸款共10400元,合計53400元。兩人為口頭合伙,未約定成本比例及虧損分成。2017年車輛貸款還清后張某私自將車開走,后范某某多次向張某索要涉案款項,并要求分割該車輛的收益,均無果。2020年,范某某以合伙協(xié)議糾紛為由起訴張某,要求張某返還購車款54000元,并要求分割共同收益款,庭審后,范某某撤訴;同年,范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張某,法院認定該案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,屬于合伙協(xié)議糾紛,以范某某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及訴稱的事實和理由為由,裁定駁回范某某的起訴;2021年,范某某找到了棲霞市法律援助中心,請求給予法律援助,棲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棲霞創(chuàng)新法律服務所李香翠為其代理此案,李香翠結(jié)合上一次判決結(jié)果以合伙合同糾紛幫其提起訴訟,一審法院以訴訟請求表述不具體、涉案車輛下落不明無法確定車輛價值為由裁定駁回范某某的起訴;范某某對該裁定不服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。2022年上半年,中級人民法院以范某某訴訟請求表述不具體,裁定駁回起訴,維持原判;隨后,范某某再次請求棲霞市法律援助中心給予法律援助,指派山東經(jīng)聯(lián)律師事務所崔豐漢律師為其代理此案,崔豐漢依然受困于第二次訴訟的判決,第四次以與張某合伙合同糾紛代為提起訴訟,經(jīng)過審理,一審法院以范某某沒有證據(jù)證實與張某的合伙合同已經(jīng)終止,認定在合伙合同終止前,范某某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(chǎn)為由判決駁回范某某的起訴。范某某對該判決不服,再次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,2023年9月,中級人民法院以本案基本事實認定不清、程序違法為由發(fā)回重審。
至此,本案已經(jīng)經(jīng)歷了四次一審,兩次二審,仍然沒有達到預期的結(jié)果,重審后,就能有好的結(jié)果嗎?
漫漫追款路,承辦人嚴謹細致尋關鍵
2023年12月,范某某收到發(fā)回重審文書后,再一次來到棲霞市法律援助中心,請求給予法律援助,鑒于前幾次援助均無有效結(jié)果,為避免司法資源的再次浪費,法律援助中心未直接指派,而是將范某某的所有判決文書收集起來,先行與棲霞創(chuàng)新法律服務所林海威主任進行探討:到底是哪里出了問題?這么一個小案件經(jīng)歷了這么多次的訴訟卻無結(jié)果。
林海威經(jīng)過查看這些判決文書,提出了自己的觀點:案由應為民間借貸糾紛而不是合伙合同糾紛。這是關鍵點,因為合伙合同糾紛要返款,必須要經(jīng)過清算,共負盈虧,本案涉案車輛下落不明,無法清算,且涉案車輛一直處于張某某的控制之下,范某某未參與任何經(jīng)營活動,不應認定為合伙合同糾紛。但該案已有生效裁判文書,若要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,會造成重復起訴,必須要經(jīng)過審委會下達再審裁定。
法律援助中心也組織工作人員和相關律師對此觀點進行了討論,大家都認可林海威的觀點,遂將此案指派與林海威辦理。
承辦人林海威接到指派后,及時與范某某會見,辦理相關手續(xù),并告知此代理意見,范某某很是認同,并表示前兩次訴訟都是自己去的,第一次撤訴是因為對方當時答應給錢,但是沒有要求法院出具調(diào)解書,導致最終無有效結(jié)果。第二次訴訟是自己不懂法,只知道按照規(guī)定提交材料,不懂如何理論,導致案件奠定了錯誤的基礎。庭審時,張某依舊未到庭,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。林海威按照規(guī)定提交了營業(yè)執(zhí)照,情況說明,解除抵押證明函及證明書、車輛大綠本,用以證明張某購買車輛借范某某的款項及用范某某房產(chǎn)抵押的事實;機動車銷售統(tǒng)一發(fā)票,稅收完稅證明,存款憑單,證明張某借范某某款項用于購買車輛、范某某還了四個月車貸的事實;棲霞市某冷庫出具的證明,證明車輛系張某所有,并將運費支付給張某。并且申明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張某返還借款及利息。2024年6月,一審法院下達裁定駁回范某某的起訴,同時下達再審裁定,裁定該案再審。
回歸正途出結(jié)果,多年堅持終見日
收到再審裁定書之后,2024年7月,范某某又一次來到棲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,中心在征求受援人范某某和棲霞創(chuàng)新所林海威的意見之后,繼續(xù)指派林海威為范某某的再審代理人。
庭審過程中,代理人指出范某某與張某只約定了如何分享利潤,未約定虧損如何分擔,范某某并未參與運輸經(jīng)營,在范某某與張某簽名的證明書中雖有“合伙”字樣,但范某某及張某均未提供足夠的證據(jù)證實二人之間的關系為合伙關系,二者之間的關系名為合伙實為借貸。2024年9月,棲霞市人民法院判決張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(nèi)償還原告范某某50900 元。堅持了四年多的訴訟終于結(jié)束。
日前,范某某已申請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案件點評:
此案的訴訟關鍵點在于到底是合伙合同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,本案承辦人洞悉關鍵,其指出,投資是“收益共享、風險共擔”,而借款是“固定回報,不擔風險”,范某某作為投資方并未參與共同經(jīng)營,而且張某在經(jīng)營過程中也未將收益與范某某進行共享,二人名為合伙但實際為民間借貸,因此,該案件的性質(zhì)應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。承辦過程中,承辦人不僅悉心梳理證據(jù),還多次與法庭溝通,通過再審裁定撤銷了原錯誤的判決,案件迎來轉(zhuǎn)機。歷經(jīng)幾番波折,范某某終于拿回自己的血汗錢。(實習編輯:俞熠白)
